彰化市許姓婦人去年底發現丈夫周男與女下屬王女出軌偷吃,私下找王女,得知兩人的確有姦情,怒報警提告,可只對王女提告,檢方雖把周男一併列為被告,再由許女對丈夫撤告,但一審查出許女報警表明不告丈夫,已構成法定宥恕條件,效力及於王女,判決公訴不受理,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,日前駁回檢方上訴定讞。
高院表示,通姦罪雖然可以依法單獨對出軌偷吃的配偶撤告,但必須先對配偶及出軌偷吃對象一起提告才行,因太太很多時候都不懂法律的規定,提告時只表示說要告外遇對象,可要偵辦期間要補齊對丈夫提告的程序再單獨撤告,才算是法定程序,而本案許女於警詢及一審都一再的強調一開始就不告丈夫,明顯構成宥恕的條件,才失去對外遇對象提告的權利。
判決指出,許女前年底與王女碰面談判,確認丈夫與王女通姦逾半年,回家又在電腦找到丈夫與王女的性愛照,怒告王女涉嫌妨害家庭。一審查出許女的報案筆錄表明不告丈夫,許女出庭也強調丈夫認錯並答應把房子過戶給她,所以她報案前已真心原諒丈夫。
一審指《刑法》規定對配偶通姦縱容或宥恕不得提告,檢方雖以告訴不可分原則將周男列為被告,由許女於偵查中對周男撤告後不起訴處分,形式上符合法定程序,但因許女出庭說出宥恕真意,只能判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許女很生氣,請檢方上訴,法院不應該繼續拿50年前的法律知識來看,她因原諒丈夫而不能告外遇對象。高院指法律明文規定,太太提告前原諒偷腥丈夫,宥恕的效力應該連同外遇對象一起,一審就已經寬恕丈夫因而不能告外遇對象,許女認為不合理卻無意重新追究丈夫,雖周男認錯,因許女提告已不合法,仍駁回檢方上訴定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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